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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8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董×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8944号原告董×,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被告许×,女,1972年8月11日出生。原告董×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被告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诉称:我与许×系经朋友介绍相识,1995年9月18日登记结婚,1999年4月8日生育一女董×1。结婚初期我们感情一直不错,2007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2012年双方正式分居。诉请判决:1、与许×离婚;2、董思栾由我抚养,许×依法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许×辩称:我和董×之间确实有矛盾,但矛盾并非不可调和,还没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现在孩子16岁,正在读高一,我希望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综上,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董×与许×于1987年自行相识,1995年9月18日登记结婚,1999年4月8日生育一女董×1。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董×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许×离婚。庭审中,许×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感情破裂方能离婚。董×与许×已结婚近二十年,应已建立较为稳定的家庭关系。双方虽然发生了矛盾,但鉴于许×不同意离婚,本院应尊重其意愿,给予双方挽救婚姻的机会。故董×本次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本院尚需指出,婚姻和谐需双方共同维护,在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时,双方应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现董×既已提出离婚,证明与许×之间确有矛盾。希望许×能够加强与董×的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希望董×能珍惜双方多年的感情,能与许×冰释前嫌,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董×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铭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