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卜海平与莫仕良、苏引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卜海平。被执行人莫仕良。被执行人苏引英。担保人卜志锐,男,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南乡村三组52号,身份证号码:450111199507021513。本院在审理卜海平与莫仕良、苏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卜海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卜志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南宁市石柱岭一路11-1号翠岭居4号楼A20号商铺为卜海平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4)兴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卜志锐所有的位于南宁市石柱岭一路11-1号翠岭居4号楼A20号商铺。现卜海平诉莫仕良、苏引英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兴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卜海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解除查封担保人卜志锐所有的位于南宁市石柱岭一路11-1号翠岭居4号楼A20号商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卜志锐所有的位于南宁市石柱岭一路11-1号翠岭居4号楼A20号商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林莉审判员黄志国代理审判员谢明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江旭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