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宏远旅游汽车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宏远旅游汽车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成某某,男,汉族,1957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被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黄贞蓉被告四川省宏远旅游汽车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苏泽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姜晓香本院收到原告成某某与被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宏远旅游汽车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成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