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黄就建与黄文熙排除妨害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就建,黄文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黄就建,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黄文熙,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文熙应于2015年5月1日前自愿砍掉申请执行人黄就建房屋附近的树木。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申请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被执行人黄文熙在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生江信用社开设的账户(账号为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文熙在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生江信用社的账户(账号为XXX)存款在500元范围内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仕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锦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