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蒋旭东与平超峰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旭东,平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57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574号申请人蒋旭东,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平超峰,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旭东诉被执行人平超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关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沪奉证执字第011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金献忠审判员李永林审判员沈燕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蔡明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金献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明华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