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3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庄杰雄与张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杰雄,张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154号原告庄杰雄,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周江荣,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春,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杰雄与被告张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6日向原告庄杰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庄杰雄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