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申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桑某某与孙某某、乔某某、池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桑某某,孙某某,乔某某,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申字第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桑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韩泓,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建强,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某,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某某,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池某,男。再审申请人桑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某、乔某某、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同民终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桑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郑剑兴审判员 常 春审判员 李昌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弓小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