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霍润狗 张海梅与被执行人王亮亮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某,张某某,王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霍某某,男,1957年9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7年8月15日生。被执行人王亮亮,男,1987年10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2013)晋刑三终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3)晋中中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亮亮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刑三终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晋中中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霍瑞兵人民陪审员 付文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小平(校对人:高小平)赵永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