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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芹与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芹,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305-1号申请人李芹,居民。被申请人王军,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芹与被申请人王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被申请人要求解除车辆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军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号轿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连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