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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认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南强建筑工程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认字第104号申请人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永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涛、官亚婧,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南强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南强建筑工程公司申请确认双方2011年11月3日签订的《厦门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一案,申请人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兰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