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伟与王建国、荆东风、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河南东方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王建国,荆东风,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河南东方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68年1月8日生。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被执行人荆东风,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被执行人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东方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刘伟与王建国、荆东风、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河南东方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000052号公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国、荆东风、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河南东方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76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宁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刘建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银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