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许兰芬、王学明与王学荣、刘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兰芬,王学明,王学荣,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914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许兰芬,女,1938年3月13日出生,住本市。申请执行人王学明,男,1963年1月8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王学荣,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户籍地本市,住本市浦东新区。被执��人刘伟,女,1967年1月18日出生,户籍地本市,住浦东新区本市。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975号原告许兰芬、王学明与被告王学荣、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王学荣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兰芬、王学明借款人民币36万元;被告王学荣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原告许兰芬、王学明借款本金36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14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刘伟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学荣、刘伟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96元。由于被告王学荣、刘伟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许兰芬、王学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学荣、刘伟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等财产状况,除查封被执行人王学荣、刘伟名下位于本��浦东新区芳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权利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9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沈文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