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头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马孝勇与乌鲁木齐市手拉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国内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孝勇,乌鲁木齐市手拉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头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马孝勇,男,汉族,1973年6月1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市。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手拉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八钢头屯河公路153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经(头)劳人仲字(2015)第109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手拉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银行公存款7150元。二、如上述款项不足,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在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