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保润与赖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润,赖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274号原告:吴保润,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7日,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赖林,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工作单位:广东省中山市源宏装饰工程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润诉被告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保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吴保润负担。审判员 陈伟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体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