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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宗斌,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水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瑞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宗斌、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水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杨某某同赵某在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2年8月20日在新郑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一般,只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并于2014年5月分居至今,现两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被告赵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是通过别人介绍认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为家庭的小矛盾发生争吵,不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与赵某经人介绍后,2013年7月26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现杨某某以婚后双方因为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并对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诸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申请表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杨某某以婚后双方因为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并对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同赵某离婚,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从家庭和谐等因素考虑,双方只要多一些宽容和理解,互谅互让、互敬互爱,遇事多加沟通,其夫妻感情是能够维持和增长的。综上所述,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赵瑞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