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韩明月与张家口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3号韩明月与张家口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明月于2015年02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克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边振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