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天玉与李文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玉,李文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285-1号原告刘天玉。被告李文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玄武街与文化路口东南角。刘天玉与李文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285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李文波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李文波所有的鲁G×××××号牌燕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