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威远县诚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盐边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远县诚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盐边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威远县诚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远县连界镇滨湖路水湾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太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袁娟,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小黑箐乡矿山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黄仲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矮郎乡老营盘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黄仲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边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新九乡(宏缘矿业公司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黄仲清,该公司董事长。威远县诚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盐边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川凉中民初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共计欠付威远县诚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人民币4,240,379.60元。双方经协商后确定,由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31日前向威远县诚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150万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50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50万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50万元;于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人民币50万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50万元;余款人民币240,379.6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现因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2015年3月31日前未支付50万元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威远县诚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00,000.00元。本院2015年4月27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四川省会理县境内。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大项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会理县人民法院执行。二、终结本院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峰执行员 罗春蓉执行员 董旺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