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4年1月出生,村民,住朱集乡姚庄。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出生,村民,住朱集乡姚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潘恒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彭东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