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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4年1月出生,村民,住朱集乡姚庄。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出生,村民,住朱集乡姚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潘恒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彭东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