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某、苗某诉被告董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苗某,董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238号原告苗某某,女,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苗某,女,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董某,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苗某诉被告董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原告出具的两份借据显示,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包含两笔借款,二原告分别是两笔借款的出借人,故二原告的起诉非基于同一事实,二原告不是共同诉讼主体,应分别向被告提起诉讼。因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某某、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6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