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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某、苗某诉被告董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苗某,董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238号原告苗某某,女,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苗某,女,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董某,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苗某诉被告董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原告出具的两份借据显示,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包含两笔借款,二原告分别是两笔借款的出借人,故二原告的起诉非基于同一事实,二原告不是共同诉讼主体,应分别向被告提起诉讼。因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某某、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6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