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庆阳建隆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诉被告郑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建隆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郑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庆阳建隆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村委会院内。负责人韩建红,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郑辉,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建隆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诉被告郑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建隆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建隆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建隆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庆阳建隆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宁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立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