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福建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湧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679号原告福建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长溪路帝景小区一楼,组织代码:05033448-X。法定代表人倪明珠,职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志军,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湧,男,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福建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恒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摇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