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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丁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静,陈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84号申请执行人丁静。被执行人陈晓兵,村民。申请执行人丁静与被��行人陈晓兵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3)东安民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陈晓兵每年给付申请执行人丁静抚养费6000元,此款于每年的8月底前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安民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强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厚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