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少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皮某与陈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陈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长阳少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皮某,驾驶员。被告陈某甲,教师。委托代理人刘华,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皮某诉被告陈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舒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某、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皮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原、被告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两次诉讼后,于2015年2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为了生活,原告不得不每天工作十小时,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而且近期身体不适,同时还有房贷需要偿还,由原告继续抚养陈某乙将严重影响其成长。而被告有稳定的工作、较高的收入,为了孩子的成长教育及身心××,故原告皮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生子陈某乙由被告陈某甲抚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陈某甲辩称:原、被告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已在离婚调解书中作出了约定,不同意原告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及承担诉讼费的请求。主要理由是:(1)我现在没有住房,我临时住在学校里面,不希望孩子跟着流浪;(2)我现在有大约11万元的债务,无法保障孩子的生活;(3)我担任英语老师,一个星期有44节课,没有时间亲自照顾孩子;(4)我在今年5月检查出患有乙肝,且具有传染性,如果孩子随我生活则不利于孩子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2015年2月9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其子陈某乙随原告皮某生活,被告陈某甲自愿支付学杂费3万元。原告皮某自2013年10月起在长阳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被告陈某甲自2013年9月起在本县都镇湾镇庄溪小学担任英语老师。原告皮某认为无暇照顾陈某乙的生活,故引起讼争。以上事实,有(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单位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在随一方生活期间,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并不存在上述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原告皮某诉称其继续抚养孩子将严重影响子女××成长,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皮某请求判令陈某乙由被告陈某甲抚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皮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皮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舒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丹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