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舟容与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舟容,何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赵舟容。被告何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舟容诉被告何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舟容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舟容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意见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舟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舟容承担。审判员 温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子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