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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舟容与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舟容,何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赵舟容。被告何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舟容诉被告何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舟容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舟容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意见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舟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舟容承担。审判员  温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子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