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一×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王一×,男。被告李××,女。委托代理人马富杰,天津利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一×与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一×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二×。由于婚后两人生活存在矛盾,感情状况逐渐恶化,在2014年7月至9月期间矛盾激化,被告携两人婚后财产离家与原告分居,双方曾于2014年12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因原告无法满足被告提出的一次性支付50万元精神补偿未能达成离婚协议。经事实证明,夫妻双方分居近1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儿子一直与原告母亲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母亲照顾,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现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二×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4.7万元给原告(从2015年4月起至2027年6月止,按每月1000元计算)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婚生女王二×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判决双方离婚之日起,每月按1000元给付孩子抚养费。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婚姻证1本,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2、户口薄复印件1份,证实婚生子的身份情况以及双方的户籍情况。被告李××辩称,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对诉状中陈述婚姻及孩子的情况认可,补充一点事实2006年7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产生矛盾并不是由于被告方的原因,而是因为原告,是因为原告有第三者了,所以才百般刁难被告,以达到结婚的目的,被告为了孩子和家庭一直不同意原告这样行为,也进行过劝解,而原告并没有因为被告的好心有愧疚,反而对被告进行身体上的伤害。双方没有分居,一直住在一起。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是颠倒黑白的。虽然原告有这个行为,但是为了孩子和家庭被告可以谅解原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针对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于2014年7月26日书写的保证书1份,证实原告有出轨的行为;2、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居物证鉴定所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证实被告的腰椎伤为轻伤二级,还有一部分是轻微伤,致伤人是原告,原告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二×。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本案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双方系自主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子,证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属难免,当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生活中发生矛盾时,双方应积极面对,以利于解决问题,改善夫妻关系。本院认为,选择婚姻就意味着夫妻双方要共同面对生活的酸甜苦辣,要共同经历人生的悲欢离合,要共同抚育子女,彼此接纳、包容对方及双方的家庭。夫妻应该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丈夫,应该多一点对妻子的理解和关爱;作为妻子,亦应该多一点对丈夫的信任和支持。今后只要双方能够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关爱,注重沟通和理解,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事务,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准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一×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