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立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秀梅与裘永清、晋中市银丰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梅,裘永清,晋中市银丰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鸿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裘永洪,尹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76号申请人张秀梅,女,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裘永清,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晋中市银丰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45号。法定代表人裘永清。被申请人山西鸿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108国道东。被申请人裘永洪。被申请人尹贞明,女,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张秀梅与被申请人裘永清、晋中市银丰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鸿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尹贞明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张秀梅已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4月28日,申请人张秀梅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裘永清、晋中市银丰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鸿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尹贞明银行存款10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4日将前述保全申请提交我院,担保人曹建忠以其位于太原市桥东街桥东小区K1区1幢-1-1层××号房产(产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裘永清、晋中市银丰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鸿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尹贞明银行存款10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曹建忠位于太原市桥东街桥东小区K1区1幢-1-1层××号房产(产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宇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