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472号原告王某,女,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被告李某,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