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蒋丽娜与杨晓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晓林,蒋丽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申字第0000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杨晓林,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生,住长春净月开发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蒋丽娜,女,汉族,1980年6月9日生,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蒋丽娜与杨晓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12日,杨晓林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晓林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系一交通民警,工作单位为南关区交通大队,居住地为长春净月开发区中海水岸馨都,而且所使用的移动电话处于24小时开机状态,原审在没有任何辖区派出所及相关单位证明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显然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相违背,属于程序违法,故本案应予再审。本院审查后认为:杨晓林并非下落不明人员。原审以公告送达方式向杨晓林送达开庭传票并缺席审理本案,事实上剥夺了杨晓林辩论的权力,实属不当。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林乐泉代理审判员 车 岩代理审判员 吴天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