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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周双英与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镇江禹山路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双英,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镇江禹山路分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周双英。委托代理人蒋东民。委托代理人李国蓉,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镇江禹山路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禹山北路1号镇江红豆购物广场8幢1-3层。负责人郑欲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晓峰,安徽许一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鑫,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双英与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镇江禹山路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双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双英负担。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伏永鑫人民陪审员  钱宏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