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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土其、刘小龙 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桂阳法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桂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31日桂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2015年5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于2015年5月5日在桂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伙同胡某一、刘某一(均已判刑)、陈某一、饶某一(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桂阳县四里镇六合圩合伙开设赌场,租用该村欧阳某一的“欧阳批发部”和陈某二家房屋作为赌博场所,采用扑克牌“大吃小”的方式组织多人赌博,以抽水的方式渔利。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说明,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刘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在桂阳县四里镇六合圩,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伙同胡某一、刘某一(均已判刑)等人合伙先后租用欧阳某一经营的“欧阳批发部”和陈某二家房屋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玩“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水钱赢利。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从中获利3200元,被告人刘某乙从中获利7000元。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家属于2015年5月7日主动代为退赃3200元,缴纳罚金30000元;被告人刘某乙家属于2015年5月11日主动代为退赃7000元,缴纳罚金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到案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证人欧阳某一、刘某丙、刘某丁、陈某甲、王某甲、谢某甲的证言,同案人刘某一、胡某一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退赃和缴纳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退赃和缴纳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结合桂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什么重大影响。综上,对被告人刘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刘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对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所得三千二百元,被告人刘某乙的犯罪所得七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红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雨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