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赵华与朱容强、卢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赵华,朱容强,卢亮,袁南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王赵华。被告朱容强。被告卢亮。被告袁南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赵华与被告朱容强、卢亮、袁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赵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赵华撤回对被告朱容强、卢亮、袁南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980元,减半收取5990元,由原告王赵华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