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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刘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65号申请人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驻济南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刘荣平,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刘荣平驾驶并所有的鲁AEY0**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荣平驾驶并所有的鲁AEY0**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