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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执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灌南县天和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灌南县天和胶业有限公司,涟水县森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2189号申请执行��灌南县天和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金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涟水县森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岔庙镇路口村。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天和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水县森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涟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涟水县森源木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天和胶业有限公司货款6902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62.5元。因被执行人涟水县森源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天和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涟水县森源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涟水县森源木业有限公司系本院多案的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前期案件执行,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     海     峰执行员 梁     先     明执行员 孙刚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