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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40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和平路。被执行人:江卫东,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金桂街。被执行人:周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南北约新街。被执行人:肇庆市众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古塔北路。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江卫东、周萌、肇庆市众诚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卫东、周萌、肇庆市众诚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尚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江卫东名下的相关财产因另案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被执行人肇庆市众诚电子有限公司、周萌亦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406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子昊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