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经修浩与沈同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经修浩,沈同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188-2号申请执行人:经修浩。被执行人:沈同心。申请人经修浩与被执行人沈同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0957号��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同心妻子肖建凤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