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鲁锦与被申请人绵阳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锦,绵阳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450号申请人鲁锦,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13日,住平武县龙安镇。被申请人绵阳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柳安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鲁锦与被申请人绵阳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2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绵阳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244.7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林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