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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无锡一九一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无锡拉菲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一九一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无锡拉菲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99号原告无锡一九一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汉昌北街118-312-1。法定代表人郑歆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国锋(受无锡一九一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洁(受无锡一九一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拉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汉昌北街50号。法定代表人毛尚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一九一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九一二公司)诉被告无锡拉菲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菲娱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九一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拉菲娱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一九一二公司诉称:其于2006年9月10日向无锡仲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城公司)租赁了7932.66平方米用于经营站前商贸城一九一二酒吧街项目,仲城公司同意其自行分割整合对外转租。2012年,其与拉菲娱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经营合同1份,载明其为出租方(甲方),拉菲娱乐公司为承租方(乙方),其将无锡市东梁溪路22号(位于无锡1912街区B3单元一、二层)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974.98平方米,经营业态为酒吧,经营品牌为乱世佳人;租赁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9日,装修免租期为53天,自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8月22日;租金标准: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含免租期)月租金124554元,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月租金127519元,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月租金130485元,租金按3个月为一个支付期,先支付后使用,乙方必须在每个支付期起始日7天前付清该支付期租金;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以第一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向甲方补缴免租期内的租金等内容。其依约交付房屋后,拉菲娱乐公司仅支付截止2013年11月30日租金,后分文未付。现请求判令:一、其与拉菲娱乐公司的房屋租赁经营合同于2015年4月12日解除;二、拉菲娱乐公司立即将租赁房产返还给其并支付租金(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按月租金127519元计算,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按月租金130485元计算)、免租期租金(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8月22日止,按月租金124554元计算)。被告拉菲娱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一九一二公司于2006年9月10日向仲城公司租赁了7932.66平方米用于经营站前商贸城一九一二酒吧街项目,并同意其自行分割整合对外转租。2012年,一九一二公司与拉菲娱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经营合同1份,载明其为出租方(甲方),拉菲娱乐公司为承租方(乙方),其将无锡市东梁溪路22号(位于无锡1912街区B3单元一、二层)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974.98平方米,经营业态为酒吧,经营品牌为乱世佳人;租赁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9日,装修免租期为53天,自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8月22日;租金标准: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含免租期)月租金124554元,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月租金127519元,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月租金130485元,租金按3个月为一个支付期,先支付后使用,乙方必须在每个支付期起始日7天前付清该支付期租金;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以第一租赁年度月租金标准向甲方补缴免租期内的租金等内容。一九一二公司依约交付房屋后,拉菲娱乐公司仅支付截止2013年11月30日租金,后分文未付。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通过公告方式向拉菲娱乐公司送达本案应诉材料。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房屋租赁经营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房屋租赁经营合同系一九一二公司、拉菲娱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拉菲娱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拉菲娱乐公司未按约支付2013年12月1日起的租金,系违约方,故本院对一九一二公司要求拉菲娱乐公司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一九一二公司与拉菲娱乐公司的房屋租赁经营合同于2015年4月12日解除。二、拉菲娱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房产返还给一九一二公司并支付租金(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按月租金127519元计算,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按月租金130485元计算)、免租期租金(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8月22日止,按月租金124554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1782元(含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拉菲娱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一九一二公司预交,拉菲娱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部分直接给付一九一二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殷天华代理审判员  李 嫏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云天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