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朱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家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家国,男,1979年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罗嫚纳,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远婷,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朱家国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2015)肇端法立民初字第2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以先刑后民的诉讼原则对本案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如法院认为民事案件需要等待刑事判决结果,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案件中止审理条件之规定。二、先刑后民不是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三、本案情形属于应当依法受理的法定情形。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案件同时涉及刑事及经济纠纷的,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四、本案除何某某被以诈骗罪立案侦查之外,另外两个被告并没有涉及刑事犯罪,也没有被立案侦查,不能以先刑后民的理由不予立案,否则剥夺了上诉人对另外被告的起诉权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因受被起诉人何某某欺骗,多次向被起诉人何某某支付融资款项参与融资项目,经多次要求偿还无果,现被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请求法院判令何某某及其妻子陈某某,以及为被起诉人何某某诈骗行为提供协助的肇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其人民币29395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洁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