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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迅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54号原告深圳市鑫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迅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原告深圳市鑫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迅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鑫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柳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舒金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