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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商初字第5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卞永章与陈红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永章,陈红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商初字第525-2号原告卞永章。委托代理人卞神宝。被告陈红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永章与被告陈红芳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永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彩霞人民陪审员  钱建朝人民陪审员  徐伯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