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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田某己赡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田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田某甲,男,农民。被告田某乙,女,系原告长女。被告田某丙,男,系原告次子。被告田某丁,女,系原告三女儿。被告田某戊,女,系原告四女儿。被告田某己,女,系原告五女儿。本院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田某己赡养纠纷一案,原告田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甲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周 斌代理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