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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俊岭与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岭,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584号原告李俊岭,男,生于1958年5月25日,汉族,住陕县。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恒进,该村主任。本院在登记立案原告李俊岭与被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俊岭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铁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李欣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