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俞国忠与刘华泽、贾秀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忠,刘华泽,贾秀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258-3号原告:俞国忠,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泽,居民。被告:贾秀彬,居民。原告俞国忠诉被告刘华泽、贾秀彬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原告俞国忠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秀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国忠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国忠撤回对被告贾秀彬的起诉。审判员 范学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