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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俞国忠与刘华泽、贾秀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忠,刘华泽,贾秀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258-3号原告:俞国忠,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泽,居民。被告:贾秀彬,居民。原告俞国忠诉被告刘华泽、贾秀彬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原告俞国忠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秀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国忠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国忠撤回对被告贾秀彬的起诉。审判员  范学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