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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晋锋立诉李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锋立,李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晋锋立,男,1978年6月,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李惠英,女,1953年5月,汉族,住保定市。晋锋立诉李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李惠英名下位于XX大街XX-X-XXX号房屋过户到晋锋立(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福升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