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运明与刘春林、邓如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运明,刘春林,邓如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运明,男,195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春林,男,195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如彩,女,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再审申请人陈运明与被申请人刘春林、邓如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资民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运明向本院提起再审称,1、二审审判程序违法,二审开庭只有一名审判人员,没有组成合议庭审理;2、刘春林向法庭提交的借条全部是刘春林自己书写邓如彩签字,该借条涉嫌欺诈;3、刘春林所借款项称是从银行取钱借给邓如彩,陈运明在审理期间请求法院调取取款的相关证据,法院没有调取。被申请人刘春林认为,借款是真实的,借条由我书写邓如彩签字是因为邓如彩文化较低的原因,她向其他人借款都是这样,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关于审判程序是否违法。经查本案二审开庭笔录,明确记载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回避。庭审结束后,陈运明的委托代理人杜先富在庭审笔录上签了字,故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借条全部是刘春林自己书写邓如彩签字,该借条涉嫌欺诈的问题。虽然借条系刘春林自己书写后交由邓如彩签字,但刘春林不仅提交了邓如彩签字的借据原件,还提交了邓如彩交由刘春林质押的陈运明房产证、身份证等证据,该借条并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三、申请再审人称向二审法庭提交了调取证据的申请书,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故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再审人陈运明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运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光映审 判 员 温树元代理审判员 陈光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