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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光求胜与羊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求胜,羊书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1160号原告:光求胜,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羊书生,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光求胜与被告羊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光求胜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光求胜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光求胜负担。审判员 曹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娜(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