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光求胜与羊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求胜,羊书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1160号原告:光求胜,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羊书生,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光求胜与被告羊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光求胜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光求胜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光求胜负担。审判员 曹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娜(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