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秋铃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铃,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895号原告刘秋铃,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刘忠,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胜利工业园西六路以东、八号路以南。代表人孙武民,经理。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号路**号(红星职专大厦**层)。代表人孙武民,经理。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三环北路**号外文大厦*座***室。组织机构代码10001140-1。法定代表人焦志刚,董事长。被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号。法定代表人孙承强,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秋铃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营业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劳务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中,原告刘秋铃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对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未作约定。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被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