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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少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某甲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少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辩护人林晓春,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未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同李绵拥、朱程龙(二人均另案起诉)、梁远胜(另案处理)经密谋,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华二新街59号门前,将被害人廖某(女,15岁)的脖子勒住,抢走其灰色红米1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同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同李绵拥、朱程龙、梁远胜经密谋,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东秀高村191号之三门前,持刀相威胁,抢走被害人林某银灰色的小米M3TD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94元)。2014年12月28日23时30分,被告人高某甲同李绵拥、朱程龙、梁远胜经密谋,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直街房地产交易中心门口,用辣椒水喷雾器对被害人张某进行喷射,抢走其黑色小米牌手机一部及手袋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身份证、银行卡各一张)。2014年12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同李绵拥、朱程龙、梁远胜经密谋,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永安北路新蒲点网吧门口,采用上述手段,抢走被害人陈某白色苹果牌4S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元)。同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同李绵拥、朱程龙、梁远胜经密谋,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二中西面围墙处,采用上述手段,抢走被害人周某苹果5S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96元)并造成被害人周某眼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系受化学物质作用致眼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破案后,未能起获上述被害人被抢赃物。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廖某、林某、张某、陈某、周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高某甲供认不讳的口供笔录及辨认笔录;同案人李绵拥、朱程龙供认不讳的口供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高某乙、莫某的证言及莫某的辨认笔录;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证明;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被害人周某的病历、法医学鉴定书;涉案财物价格的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抢劫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高某甲第二至五次的行为是抢夺,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是初犯,建议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甲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某甲第二至五次的行为是抢夺,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尚好,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犯罪的部分对象是未成年人,量刑时应从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伟忠人民陪审员  谭翠勤人民陪审员  余考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婉斐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