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永平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059号罪犯陈永平,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南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共同退赔3647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014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陈永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平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1次市级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永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霁东